古代女子初夜“献身”的五种方式 女子“献身”,顾名思义,就是将自己的初夜献给异性,而在世界古代史上,却记载着五种奇特的“献身”方式,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吧:
第一种是“献身”给神物。
古埃及有崇拜“金牛”之风,所谓“金牛”是体上有特别的斑纹的黑牡牛,据说这是生殖之神奥色里斯的化身。凡有“金牛”出身,祭司们就把它小心饲养,等过了四个月头,就送进“金牛庙”。“金牛”初到庙堂的40天内,男人不能去,只让女子在庙内裸体供奉,少女们纷纷把下体献给“金牛”,这是她们的一种宗教责任。
虽然这种风俗在当时是很神圣的,但是这种方法对女子是不是太残酷?一则很危险,试想想,一个什么都不懂的牛要和人进行性交,纵然有人帮助,也是很恐惧的一件事。二则开了人和动物乱伦的头。女子的第一次就要和动物进行交配,那么在女子和当地人看来,人和动物进行性交也是很自然的事了,只不过一种是神圣的,一种是不神圣的,但不管怎么说,它告诉人们,人和动物是可以性交的。
古埃及处女将第一次献给金牛
欧洲的黄色牒片里,这种人和动物性交的场面比比皆是。对欧洲人来说,这是一种古老的习俗。
第二种将身体奉献给神。
主要对象是僧侣、祭司等,因为他们是神的代表。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,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。君王尚且如此,百姓又能怎样?
从这一点上来说,的确是神圣的。但是仍然有一种矛盾和假相存在。僧侣是神的代表,这种习俗又是这些僧侣宣传的,如果是真的信神倒也罢了,否则,这岂不是一种骗局?可见,贞与不贞,神圣与否,全在人心里,正如马丁·路德说的那样。
第三种是向酋长、地主、君主“献身”。
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,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,不得结婚。新西兰、尼加拉瓜、南美巴西等地都有这种风俗。古罗民的奥古斯都大帝曾对臣下的妻女主张这种权利。法国布勒塔涅的风俗则是:第一夜献给基督,第二夜献给圣母,第三夜献给地主,第四夜才献给新郎。曾经是葡萄牙的圭内瓦有一种部族,其酋长不但能享受初夜权,而且要求得到相当的礼金。
向酋长、地主、君主“献身”
真是淫迹斑斑,磬竹难书。如果说第一种和第二种初夜权确真带有神圣的宗教色彩的话,那么第三种习俗就已经沦为淫风了。
酋长、祭司、地主、长老们本来也是迷信的,但正如朱云影在《人类性生活史》里所说的,他们自认为身上有一种“魔力”,可以除病息灾,所以行使了初夜权,以后积累了经验,觉得没问题,也就放心了,或者说自信心更强了。另外,从“破瓜”中得到了性的“甜头”,于是就更加要打着神圣的招牌满足自己的性需求,这样,行使初夜权就由一种神圣的义务变成了一种权利与欲望,最后便成为一种压迫了。所以到欧洲中世纪时,享用新郎初夜权的权利,变成了占有农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。法国把它称为“张开大腿权”。
从这个意义上说,古代的一切压迫与剥削都是打着神的帽子的。无怪乎马克思对宗教无情地加以鞭笞,说它是人类的鸦片。中国的学者又在前面加了个修饰语,就成了“毒害人民的鸦片”。经过这样的加工,中国人对宗教便痛恨之至,再也不接受它了。
当然,也有与宗教无关的初夜权。
第四种是由亲友和宾客行使初夜权。
非洲的利比亚人,把一切女子结婚的第一夜委身于来客,女子本身还认为这是一种荣誉。在淡路出岛,新郎出嫁的前夕,要由新郎的几个朋友带到森林中去,破坏她的处女身。同时,还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权的。
这种习俗就让人难以理解了。是因为那里人们对性的认识比较开放,没有太多的性伦理观念,还是人们觉得女子的“落红”是一种灾难?让亲友来宾行初夜权,意味着相互辅佑,共同分担灾难。还是免除灾难的意思。
非洲酋长妻妾成群
第五种是“献身”于贱民、仆役及外地人。
菲律宾的一些土人之间,有特设的公吏专司此事。新喀利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,要用很高的报酬雇人“破瓜”。据日本学者南方熊楠叙述,从前松本正藏游印度,寄住在某贵族家,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节地请求他为女儿“破瓜”。
第五种“献身”方式就更奇怪了。在《黑色的性行为》一书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: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。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,其初夜权都要卖给任何想要的人。当天,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,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,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,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夜。
这个故事使我想起中国农村的一种现象,即出嫁少女就是要卖很多钱。把女子当摇钱树,把她们当成一种增加收入的工具,跟把少女的初夜权公开拍卖没有什么两样。这都是不把女子当人看。前者是以妓女的形式赚钱,后者则是像出卖家里的牲畜一样赚钱。
总之,奇特的“献身”方式不但向我们展示了其世界史学的神秘色彩,同时它也暴露出了在古代时期,对广大女性所造成的巨大摧残和伤害,致使女权地位坠落深谷,这不能不说是世界古代女性的一种悲哀啊!
“初夜权”的俗源及其演变
原始社会时期初夜权的执行者,当时全出于严肃的动机和牺牲的精神,决没有今人所想的淫靡自利之心。
伴随着历史的发展,文明水平的提高,那种产生初夜权的原始禁忌思想,已站不住脚了;然而初夜权现象并未中断,遗风尚存。
种种的禁忌,诸如月经、妊娠、分娩
中世纪的欧洲,诸如苏格兰、法国、德国等国家,曾公开地用法律规定贵族或封建领主享有这种特权。这是对女性强制施行的性压迫和性摧残,与原始社会或近现代僻地残存的原始部族中的初夜权习俗,其文化内涵是不可同日而语的,是应该受到谴责的猥鄙、秽亵行径。
1538年,苏黎世州议会颁布公告说: “在领地内的农民(佃农、农奴)结婚时,领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权,如果遭拒绝,新郎必须付钱给领主。”如果不履行义务,婚姻就得不到领主的认可,属无效婚烟。这种由领主享受初夜权的野蛮规定,自13世纪一直持续到16世纪末叶;在俄国及东欧诸国,甚至还延续到了18世纪初期。根据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的法律规定,法国国王有权同任何一个新婚第一夜的新娘同宿。这项初夜权的“规定”,是导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。当然,国王不可能对每一个新娘都行使这项特权,所以出于某种考虑,便把这种权利售让给他统治下的某个人,这个人还可以再转让这种权利,直到让与到最后一个买主,这个买主可能是一个庄园主,他对本区域里的所有姑娘都拥有初夜权。
当一个男人想结婚时,他可以为他想要娶的姑娘买下这种权利,向庄园主交一笔钱,换取“这项交易的许可证”。如果庄园主本人认识这个姑娘,并且想自己享用这种特权,那么,他便会回绝这个男人的要求。
在中世纪那个阶级不平等的时代,姑娘如果让贵族、领主或庄园主摘取“初穗”,家族的幸福便获得了保障;因为一般而言,贵族会减其赋役,并且还会赠送奖品。德国把这种享受初夜权之后的赏金,叫做“新床钱”或“臀金”。
类似情况,我国中世纪封建社会中也有反映。史载,元朝初年,统治者在地方上强制推行“十户长”制度,即10家汉人供养1个胡人。该胡人非但控制着10户居民的经济活动和人身自由,还享有10户人家婚娶的初夜之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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